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肇事逃逸交强险纠纷案件保险公司败诉
来源:肖小勇律师
发布时间:2009-07-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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史某于2007年1月20日将本案肇事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。保险合同期间,史某驾驶投保车辆在海滨南路发生交通事故,造成王某死亡,经交警认定,史某属事故后逃逸,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,赔偿死者亲属32.5万元。史某赔偿完毕后,依据交强合同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付义务,但保险公司以属于合同的免除责任为由拒绝赔付。为此,代理史某起诉太平洋保险要求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保险金50000元。
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,史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,按照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》第二十四条规定,机动车肇事后逃逸,应当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,而不应当由社会救助基金部门承担责任,拒绝史某人作为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法院裁判:
根据双方签订的交强险合同条款,并未约定被保险人肇事后逃逸属于保险人的责任免除,保险公司所依据的交强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,机动车肇事后逃逸,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,但社会救助基金和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,保险公司认为社会求助基金不承担责任,保险公司也不应当承担责任,本条是针对社会求助基金而言,而被告保险公司并非社会基金救助机构,不能将该条款扩大为保险公司,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也未将其约定为责任免除情形,故判决太平洋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5万元。
点评:交强险为法定保险,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外,保险公司均需对交强险负责赔偿。而根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76条第2款及《交强险条例》第21条第2款、第22条之规定,交强险的法定除外责任仅列举了以下五种情形,即:受害人故意、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驾驶、醉酒驾车、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、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。“被保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”并未纳入以上法定除外情形,交强险条款也未将肇事后逃逸列入免赔情形,因此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,保险公司应当对“肇事逃逸”予以理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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